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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八個場站新能源建設引入合作方招商項目
2025-01-17
項目名稱:貴陽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八個場站新能源建設引入合作方招商項目
項目編號:GP-C-ZL-2025021(021)
國資監測編號: --
掛牌價: 詳見標的清單
信息披露日期:2025-01-17 至 2025-01-23
招商信息披露申報表 | ||||||
貴陽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八個場站新能源建設引入合作方招商項目 | ||||||
項目編號:GP-C-ZL-2025021(021) | 信息披露期限:2025年1月17日-2025年1月23日(5個工作日) | |||||
項目情況簡介:8個新能源項目建設的公交場站,分別位于花溪區貴高速·花溪26°、楊慧萬科城公交首末站、公交金陽樞紐站、黃山沖公交首末站、太慈橋公交場站、麗景陽天公交首末站、都拉營公交首末站、中環路西段黔春大道(橋下)公交停車場。引入經驗豐富的合作方,對現有的場站進行投資、改造。通過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經營管理能力,可以有效提升運營效率。 | ||||||
標的物是否有抵押擔保情況:□ 是 ■ 否 | 標的物資產類型:□居住用房 □商業用房□閑置土地使用權 ■其他 | 標的是否有原承租戶或合作方: □是 □ ■否 | ||||
備注 | ||||||
標的配套設施情況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燃氣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話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光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有線電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 1.合作期內,若出現招商方公司改革、合并、重組、注銷、破產、解散或者經上級公司、國資委、政府等上級部門提出要求或者合作場地需要更改規劃或者被征收等原因,招商方有權單方面終止與合作方部分或者全部充電場站的合作,并啟動退出機制,退出機制以合作協議書簽訂為準。 2.除非本項目合作協議書另有規定,未得到招商的書面同意,合作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或)義務。 3.合作方不得對地塊及有關財產以及其在本合同項下獲得的權利作為任何抵押質押或其它擔保物權;合作方不得將本項目合作協議書項下的資源以轉讓、抵償、贈送等形式處置給第三方。 4.經營合同到期或因合作方違約,造成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合作方將以屆時場地現狀返還招商方,若因不合理使用,致使場地發生損壞,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意向合作方需前往現場踏勘,并和招商方簽訂《現場踏勘確認書》,報名時需提交《現場踏勘確認書》。意向合作方向招商方充分了解在項目運營合作期間,將遵循招商方的管理要求,使用招商方指定的支付管理平臺、公交新能源車輛服務費定價標準、項目年度公交新能源車輛充電服務費凈收益結算方式、項目合作協議書等事宜。 | |||||
對經營方資質的要求 | 合作方性質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 | ||||
建設內容及要求 | 1、項目對8個場站進行改造與建設,且場站內至少建設102個充電車位,以滿足日益增長的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充電車位將配置設施,確保提供高效且便捷的服務。改造與建設工作涵蓋場地平整、基礎設施建設、電力系統升級以及充電設備的安裝與調試,具體改造內容(詳見附件一)。 2.安全質量保障措施建設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規范及標準執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充電樁施工界面、車位標識噴涂、安全運營監管視頻監控系統、充電車位安全措施限位器,車位劃線、充電樁區域消防器材等,滿足場站規范安全運營需求;實施方案及施工圖必須報送相關部門并抄送招商方,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按圖驗收。 | |||||
資格條件 | (一)意向合作方須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且為一般納稅人,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電力設施、建筑機電安裝的專業技術能力。 (二)意向合作方須承諾,在成為最終合作方后的30個工作日內在項目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設立運營公司,該運營公司需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此外,該運營公司的注冊、稅務及統計關系應確立于貴陽市內。 (三)意向合作方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承諾無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界定的范圍為:被國家、省、市三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停止投標活動且處在被停止投標期間內。 (四)意向合作方擬投入公交車使用的充電設備功能必須滿足相關技術要求(見附件一),且需具備對車輛電池相關數據進行檢測的功能。 (五)意向合作方愿意且有能力承擔不低于800萬元的建設投資費用(不含運營管理費),意向合作方提供項目各地塊的規劃、設計、招商運營方案及投資概算,且方案不得對公共交通建設和安全運營造成妨礙或損害,不得進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設及其他違法違規建設。 (六)意向合作方承諾,成為最終合作方后,在項目運營合作期間,將遵循招商方的管理要求,使用招商方指定的支付管理平臺,若產生平臺管理費用,合作方按照充電站營業總收入6‰的比例向招商方支付本次招商范圍內充電樁的運營維護費用。 意向合作方承諾合作項目建設完成后,合作方與招商方積極配合向政府部門申報財政補貼,財政補貼依法分成比例分配。 (七)合作期限屆滿,本項目協議自然終止履行,意向合作方承諾無條件退出合作項目,招商方不再向合作方支付任何分成款。合作方承諾不帶走任何設施設備,且合作方放棄向招商方索要任何補償或者賠償。 | |||||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定和要求 | 環境衛生 | 經營方負責維護和繳納相關費用 | ||||
安全生產 | 經營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包含解決安全隱患)、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并解決好環境衛生、治安、消防等有關社會問題并承擔費用。 | 標的裝修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
合作方式 | 1.合作項目采用整體合作、共同運營的經營模式,通過為電動車輛提供充電等服務來實現收益,在不影響招商方的新能源公交車正常充電、營運生產及公交車夜間停放及場區安全的前提下,雙方可將充電站適度對社會車輛提供充電經營服務。在項目建成并經招商方驗收合格后,合作方將建成資產的所有權移交招商方,項目產生的營業收入進入招商方賬戶,由招商方管理。 2.合作經營期間招商方將提供建設場地并負責項目備案流程及項目運營管理職責(包括充電站的日常運營管理、電費繳納、客流導引、公交車導引、營銷促銷、收入稅費繳納);合作方則需承擔項目總投資,全面負責充電站的建設、投資以及運營管理職責(包括充電站充電樁及變壓器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升級、改造、換新、管理、安全責任、售后服務等)。 | |||||
對經營方式的要求 | 協議簽訂及經營地塊的交付 | 1.經確認成為最終合作方后,意向合作方需于15個工作日內與招商方正式簽訂《公交場站新能源項目(八個場站)合作協議書》,以確保合作關系的正式確立。 2.自《公交場站新能源項目(八個場站)合作協議書》簽署完成之日起的三日內,招商方根據各地塊的實際情況,將招商范圍內的場地移交給合作方。 3.意向合作方需自行向招商方充分了解《公交場站新能源項目(八個場站)合作協議書》。 | ||||
經營合作期限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1.建設期:在雙方簽署合作協議并完成場地移交后,合作方應在30日內啟動項目建設。總建設期不超過六個月,具體時間以移交單為準。 2.經營期:8年(不含建設期) | ||||
項目掛牌價 | 1.保底收益:每個充電停車位的月租費用不得低于190元,預計該項目將建設102個充電停車位,故保底收益不低于23.3萬元/年。 2.浮動收益 項目進入經營期后,招商方每年結算的浮動收益,其中公交新能源車輛年度結算的浮動收益比例A%;社會新能源車輛年度結算的浮動收益比例B% 注:合作方所報浮動收益分配比率為A%、B%,A、B均須>30。 | |||||
收益金結算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在合作期間,收益金的結算將按照月度周期進行核算。合作方需在每個經營月度(不包括建設期)與招商方進行對賬,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結算,確保多退少補。若實際浮動收益超過保底收益,合作方應依照浮動收益金額與招商方進行結算。反之,若浮動收益低于保底收益,則應按照保底收益金額進行結算。 1.保底收益額的計算方式及調整原則 根據雙方在各地塊移交書中明確規定的充電停車位數量,合作方將遵循中標保底充電車位計費標準,來計算并確定各對應地塊所需支付的保底收益額(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地塊無法進行建設的情形,招商方將使用現有場站進行替代;若替代無法實現,則招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保底收益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結算)。 3.浮動收益額計算方式 采取凈收益分成方式,項目進入經營期后合作方每年向招商方結算的浮動收益,計算公式如下(合作方所報浮動收益分配比率為A%、B%,A、B均須>30): ①公交新能源車輛年度應付浮動收益=項目年度公交車充電服務費凈收益×A% 注:項目年度公交車充電服務費凈收益,按筑公交紀要〔2024〕23號文件對公交新能源車輛服務費定價為標準執行。 項目年度公交新能源車輛充電服務費凈收益=公交新能源車輛充電服務費收入-充電站電損-運營成本(運營成本包括本次招商范圍內的充電管理平臺運營維護費、相關稅費等)。 ②社會新能源車輛年度應付浮動收益=項目年度社會車充電服務費凈收益×B% 注:項目年度社會車充電服務費凈收益=項目年度社會車充電服務費經營收入-充電站電損-運營成本(運營成本包括本次招商范圍內的充電管理平臺運營維護費、社會車輛充電產生的第三方引流平臺費、手續費、促銷費、通道費、相關稅費等)。 | ||||
違約金 | 30萬元 | 經營期間,合作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商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場地,合作方應向招商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招商方損失的,合作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招商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場地承重結構危及場地安全。 (2)未經招商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場地用途。 (3)利用承租場地存放易燃易爆或劇毒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4)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合作方交納的各項費用。 (5)在使用場地時,產生有毒氣體、噪音超過環保要求的。 (6)未經招商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場地結構或損壞場地及附屬設施設備、公共部位裝飾裝修等的。 (7)損壞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的,在招商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 ||||
交易保證金 | 30萬元 | 如進入綜合評議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綜合評議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報名時交納且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本所有權從合作方交易的保證金中扣除合作方應承擔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務費用。 | ||||
其他 | 1、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合作方,采用綜合評議方式,遴選最終合作方; 2、若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報名方,經招商方審核并確認其合作資格后,報名方即為最終合作方。 3.在公開遴選過程中,招商方將對意向合作方的實力、信譽以及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查。若發現意向合作方在報名過程中提交了虛假資料,一旦查實,將立即取消其參與競價及成為最終意向方的資格,并且暫不予退還其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招商方保留要求意向合作方支付與交易保證金等額補償金的權利。在未收到補償金之前,意向合作方已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將不予退還,該保證金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暫時保管。保證金的最終處理將依據交易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或有權機構的裁決文書執行。 | 報名資料:(一)意向合作方須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且為一般納稅人,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電力設施、建筑機電安裝的專業技術能力(執行標準:意向合作方提供有效期內的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含貳級)以上資質證書和有效期內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四級(含四級)以上資質證書)。 (二)意向合作方須承諾,在成為最終合作方后的30個工作日內在項目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設立運營公司,該運營公司需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此外,該運營公司的注冊、稅務及統計關系應確立于貴陽市內。(執行標準: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諾函)。 (三)意向合作方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承諾無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界定的范圍為:被國家、省、市三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停止投標活動且處在被停止投標期間內。(執行標準:意向合作方提供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查詢截圖;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網站查詢截圖和承諾書)。 (四)意向合作方擬投入公交車使用的充電設備功能必須滿足相關技術要求(見附件一),且需具備對車輛電池相關數據進行檢測的功能。 (執行標準: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諾函)。 (五)意向合作方愿意且有能力承擔不低于800萬元的建設投資費用(不含運營管理費)。(執行標準:意向合作方提供項目各地塊的規劃、設計、招商運營方案及投資概算,且方案不得對公共交通建設和安全運營造成妨礙或損害,不得進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設及其他違法違規建設)。 (六)意向合作方承諾,成為最終合作方后,在項目運營合作期間,將遵循招商方的管理要求,使用招商方指定的支付管理平臺,若產生平臺管理費用,合作方按照充電站營業總收入6‰的比例向招商方支付本次招商范圍內充電樁的運營維護費用。(執行標準: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諾函) (七)合作期限屆滿,本項目協議自然終止履行,意向合作方承諾無條件退出合作項目,招商方不再向合作方支付任何分成款。合作方承諾不帶走任何設施設備,且合作方放棄向招商方索要任何補償或者賠償。(執行標準: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諾函) | ||||
(八)項目收益報價 項目收益的確定,遵循保底收益與浮動收益就高原則。合作期內每期收益結算時,若經核算,招商方應結算浮動收益低于保底收益數額時,則當期收益依照保底收益標準結算;反之,若浮動收益其金額高于保底收益時,則按浮動收益結算。 1.保底收益額標準報價 意向合作方須提交《報價表》,對保底收益不低于23.3萬元/年的標準進行報價。(執行標準:意向合作方須對保底收益不低于23.3萬元/年的標準進行報價,報價須大于23.3萬元/年,應以密封形式提交《報價表》) 2.浮動收益額標準報價 意向合作方須提交《報價表》,對項目進入經營期后,公交新能源車輛年度應結算的浮動收益率和社會新能源車輛年度應結算的浮動收益率標準進行報價。意向合作方所報浮動收益分配比率為A%、B%,A、B均須> 30。若報價≤30視為報價無效: (執行標準:項目采取凈收益分成方式,進入經營期后,合作方每年與招商方結算的浮動收益,合作方所報浮動收益分配比率為A%、B%,均須大于30,具體公式為:公交新能源車輛年度應結算浮動收益=項目年度公交車充電服務費凈收益×A%;社會新能源車輛年度應結算浮動收益=項目年度社會車充電服務費凈收益×B%,應以密封形式提交《報價表》) (九)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三); (十)意向合作方以密封形式提交《報價表》(詳見附件四); (十一)和招商方簽訂的《現場踏勘確認書》; (十二)意向合作方登記表; (十三)交易保證金須知和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須知。(所有提交資料均需加蓋公章或手印) | ||||||
合作方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標準》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 ||||||
確定合作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合作經營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A.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延長5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本業主方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招商信息發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諾: 1、招商方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書內容發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合作方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求租登記,并查閱招商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布公告,不自行與合作方接觸或協商標的合作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招商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 |||||
保證金繳納賬號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合作方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證金須知執行 意向合作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合作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業機密保密。 | ||||||
項目聯系人:汪經理、雷經理 聯系電話:0851-86793166、0851-84702903 |